石雕艺术来源于生活,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逐渐的超越了生活,总体而言,石雕其实表达的是双重意思,第一种“象”,就是形象之意,万物俱有形,但是每一种形都有差异,比如拿人来说,每个人的长相,气质,服饰都不一样,所以自然形就不同。第二种为“意”,简单来说,就是石雕表达的意思,每种石雕加工出来,都有一些寓意,比如莲花,代表洁净,飞鸟代表自由。“象”和“意”虽然有些不同,但是两者有相互联系。陈满铭《意象与辞章》曾就对于雕塑的“意象”、内容及原则加以申论。其中,“象”包括石雕的外观、具体材料的展示形象;“意”则包括核心成分、抽象意义,以及传统文化意义。简单来说,“意”和“象”分别表示雕塑作品的内外,内容的主要成分,包括了“情”、“理”、“事”、“景”这四种。“情”属于“意”,指的是情感,和石雕共处可以产生情感“理”属于“意”,指的是理解,石雕见久以后,就会理解雕刻师的用意。“事”属于“象”,指的是故事,每一块石头都有自己的故事。“景”属于“象”,指的是景和物,山水浮雕,水瓶,花卉等美景皆是。所以“意”和“象”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能够分开的是雕刻作品所产生的不同形态。根据“象”的“事”和“景”,就有了非常多的细分方式:创作者喜欢赋予“景”物以情感,与自己内在的情感结合在一起,以臻达情景交融的境界;故王国维《人间词话》提出“一切景语皆情语”的见解,说得一点儿也没错。又如皎然《诗式》也谈:取象曰比,取义曰兴,义即象下之意。凡禽鱼、草木、人物、名数,万象之中,义类同者,尽入比兴。禽鱼、草木、人物、名数等万象,都是诗人兴发、取譬、入诗入文的写作题材。唐孔颖达对此也持一致的论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举草、木、鸟、兽等为“象”,可从中以见“意”;宋郑樵因而进一步指出草木鸟兽正是诗人“发兴”的根本源头:鸟、兽、草、木,乃发兴之本。不仅如此,甚而天地、风云、日星、河岳、草木、禽兽、虫鱼、花石等种种“可喜可骇之状”,都是可以「抒情」的物材。如方东树《答叶溥求论古文书》就如此说:天地、风云、日星、河岳、草木、禽兽、虫鱼、花石之高旷、夷险、清明、黪露、奇丽、诡谲,一切可喜可骇之状,以为之情。因此,就“景”物来说,陈满铭《章法学新裁》指出凡存于天地宇宙之间的实物或东西,都可以成为创作的材料。以较大的物类而言,如天(空)、地、人、日、月、星、山(陆)、水(川、江、河)、云、风、雨、雷、电、烟、岚、花、草、竹、木(树)、泉、石、鸟、兽、虫、鱼、室、亭、珠、玉、朝、夕、昼、夜、酒、肴等都是。以个别的物件而言,如桃、杏、梅、柳、菊、兰、莲、茶、麦、梨、枣、鹤、雁、莺、鸥、鹭、鹈鹕、鹧鸪、杜鹃、蝉、蛙、鲈、蚊、蚁、马、猿、笛、笙、琴、瑟、琵琶、船、旗、轿等都是。大抵而言,创作者在处理这些无奇不有、不可胜数的物材时,大都将个别物材予以组合而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结构,形成一种“有意味的形式”。若再进一步阐述,陈佳君《辞章意象形成论》以为“景”物可再细分为“自然性”、“人工性”、“角色性人物”三大类。“自然性”石雕又有植物、动物、气候、时节、天文、地理等区别:常见的植物类物材有总称性的各种榖、花、果、草、木等和特称性的植物,如桃、梅、柳、菊、兰、莲等。动物类物材就大类别而言,如鸟、兽、虫、鱼之类;就小的个别材料而言如雁、莺、鸥、蛙、蚊、蚁等。偏于天候气象类的物材有云、风、雨、雷、电、烟、岚等。时节类物材包括与时间、节日、季节等相关的名词,如月分、佳节、晨、晚、昏、昼等。天文类物材则有日、月、星、辰等。举凡山、水、溪、涧、泉、石、径、地名等,都属于地理类物材。“人工性”石雕也可分为人体、器物、饮食、建筑等:发、鬓、髯、首、颈、项、膝等属于人体类物材;因人力加工而制成的器皿、交通工具、乐器、工艺作品等属于器物类物材;酒、醅、肴、餐饭、鸡黍等是饮食类物材;以人工建筑而成的桥、室、轩、斋、亭台楼阁等即为建筑类物材。至于“角色性人物”石雕则有群类与个别之分,前者是整体性的总称某一人物群类,如士、农、工、商、百姓等;后者则是特称性的个别人物,如蓑笠翁、少年、渔者等。和上面的“人工性”石雕非常容易混淆,这些角色性的石雕作品不单独出现,所以对整个人身体细节描绘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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