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历史,向来都是喜欢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说到今,上古三代更是人心目中的“理想国”。“五四”后的人,知道了这些已很难足信,说的时候神气顿消,多先以“传说时期”申明在先。这多半要归功于疑古派的冲击。
我对“疑古派”,似乎要比当下好些人多点恋情。因为在我看来,人直至近世还一直背着莫名自大的包袱,把自己“神秘化”。正是由这“第一次打击”,才开始了以“认识我自己”为主题的历史自我觉醒的长过程。“神秘化”与“妖魔化”,都是史学的敌人。
但是若因此误会我对“传说”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则不得不在此先作说明:这些“传说”只有把它们当作我们先人的集体性历史记忆时,才会产生史料价值。然而当这些化为“集体无意识”后,史家的一个任务,就是必须重估这种历史的“集体无意识”,使我们不致老是克服不了童年的“自恋”,就像被误以为“天才”的儿童往往长不大。
现在先撇开三皇五帝的老话,说说“部族时代”名词的由来。
“部族时代”的提出
百年以来,进抵“西学东渐”的中期(以西方社会政治理论的引进为标志),才开始有了对本土上古历史作系统化新整理的尝试。20世纪30年代前后的“社会史大论战”,就是这种初期整理状况的一次集中展示。
筚路蓝缕,不能体会诸前驱者初试的苦衷当然是不应该的。但在后人看来,当时生搬硬套印痕所在多有,大体也是幼稚期所难免的通病。
其中大概要算郭沫若先生的变化最多。在极富诗人气质的年岁,他曾力持“据古代神话传说为正史”之不可取,并主“商代和商代以前都是原始共产社会”(《古代社会研究》,年)。后又屡作修正,到年,当时夏代远没有现在那样有若干考古迹象可作推论,遂果断地宣称:“夏、殷、周三代的生产方式都只能是奴隶制度”(《奴隶制时代》)。这是理念至上、“以论代史”最明显的例子。
相比之下,坚持以新方法整理旧国故(即不废国故)的学者,今天看来就平实得多。建立于20—30年代诸史家关于上古民族史开拓性的研究基础上,(1)周谷城先生年在所著《通史》中提出以“部族联合”的假说作为连贯上古历史的线索。他说:“历史愈往后移,诸部族逐渐合并,部族之数一定减少,部族之体一定逐渐扩大。这只要看黄帝及夏禹时之万国,商汤时之三千国,周武时之八百国,便可断定。”(2)前一段话是很富探索性的,虽“断定”一词亦显有武断之嫌。但从学术史上看,大概那时代人多有一股豪气,很少顾忌,这是与后来的霸气不能混同的。然因其不离本土“潜意识”之根,故“部族联合”一说至今尚觉创意犹存。
年,吕思勉先生在《吕著通史》(上册)中,更明确地主张“封建时代”之前,应立一“部族时代”,或“先封建时代”,以统括上古时代“部族林立之世”。次年,他的第一部断代史《先秦史》问世,再度申论前论,将前后发展脉络作了交代:“封建以前,实当更立一部族之世,然后于义为允也(‘部落曰部,氏族曰族’,见《辽史·营卫志》)……盖古之民,或氏族而居,或部落而处,彼此之间,皆不能无关系。有关系,则必就其有才德者而听命焉。又或一部族人口独多,财力独裕,兵力独强,他部族或当空无之时,资其救恤;或有大役之际,听其指挥;又或为其所慑;于是诸部族相率听命于一部族。而此一部族者,遂得遣其同姓、外戚、功臣、故旧居于诸部族之上而监督之,抑或替其旧酋而为之代。又或开拓新地,使其同姓、外戚、功臣、故旧分处之。此等新建之部族,与其所自出之部族,其关系自仍不绝。如此,即自部族之世,渐入于封建之世矣。先封建之世,情形大略如此。”(3)
诚之先生的这段归纳,完全是从旧籍梳理而得的,但在今天仍经得起检验。有一点值得注意,诚之先生对我国正史中少数民族志史料的重视,是独具眼力的——当我们正热心于引进西方人类学志的时候,往往忘了自家所藏的宝贝。其实,在少数民族早期历史中不也潜藏着许多珍贵的人类学志吗?
吕、周两先生采“部族”一词,系源自《辽史》旧籍,似乎很不为新进者所垂青,近四十余年已从通史一类的论著中消失殆尽。但是,静心而思,名词的新旧,实不必多所计较,有一点却是不容苟且的,即必须以名实相符为衡定的唯一标尺。
来自于西方理论的新名词,“原始共产社会”暂先搁置,即如“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或者新近的“酋邦制”,因其所包容的历史内涵,“所指”来自他乡殊域,与本土“应指”契合得不密,南橘而北枳,也实所难免。新近有学者已据考古发现著书质疑,具代表性的如王震中。(4)
“部族”则为本土所自出的旧名词,植根于历史积淀的“集体性记忆”,特别是其中“族”一字(即家族、氏族、宗族的“族”,这是历史的“根”)尤为关键。(5)初看无甚“理论色彩”,然“应知”内敛于所自出的“应有”,所指与应指之间容易默契。若能比照西方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抉发出一定的理论内涵,也许反比较容易做到名实相符,符合国情。这也就是现在常说的,本土概念的现代阐释与外来概念的本土化两种方法的相互会通;旧用法因诠释而重获新内涵,亦可以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
这种部族的早期历史,除了“神话传说”之外,我们恐怕将来也未必弄得清楚。但它的基本社会单元,却已从地底冒将出来,成为史学可以认识的早期社会对象。
部族的出发地:“聚落”
“落”字,在古籍中本含有“落地居住”的意思。洞居山穴,出入山林旷野,大约旧石器时代的先民还没有完全脱离类似兽类的原始生活。(6)自进入农业经济时代起,我先民才开始转为定居或半定居(即一定时期后的游动)的生活方式。群体以血缘关系相处一起的聚落(也可叫村落),成了那个时代社会生活的出发点,社会组织最基本的集合单元。以后渐趋复杂的社会组织,都是从这里开始走出,又离不开这个基点。这就是历史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我们的讨论就从这里展开。
当历史考察的重点转向以“社会”为中心,文献史料捉襟见肘的弱点就越显得突出。这也就是“史前史”和上古史越来越仰赖于考古发现的基本原因。但长期以来考古注重器物的旧习往往不能有效满足“社会描述”的需求。所幸近二十来年终于有了考古学界不断公布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整理报告,据此我们已可依稀得知该时期社会组织基层的情形,人际关系的某些情景。
我国新石器时代早期聚落遗址,黄河流域地区在长期付阙后,终于有了突破:山东龙山镇西河遗址发现了年前19座房址。(7)在南方除河姆渡遗址有“干栏”式排房遗址外,长江中游有了重大突破,这就是在澧县年前的城头山文化遗址,发现有壕沟和围墙圈定的聚落,并收集到迄今世界上最早的稻谷稻米,距今—年,并发现迄今为止国内最早大型祭坛,清理出数十个形状特殊、遗存丰富的祭祀坑。(8)可惜目前尚未见有对其聚落内部情形的详细报道。稍后,进入到新石器时代中期,我国农业先民的人口、聚落结构已有眉目,可大致推断出其时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以距今—年内蒙古东部敖汉旗的兴隆洼一期遗址(9)和距今—年的陕西临潼姜寨一期村落遗址(10)(有一百座左右房址)最为典型。据《文物报》年7月26日报道,敖汉旗又新发现一处更大的兴隆洼文化遗址,称“北城子遗址”,总面积为六万余平方米,为兴隆洼遗址的两倍。该聚落三面环濠,一面临河,发现房址座,均南北向成排分布,共11排,通常每排十几座到二十几座不等,最短的一排仅有4座,最长的一排共有31座(每排房子数不一,值得注意)。可以预计,随着全国新聚落遗址的不断发现,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还会有更大的突破,现在才刚刚开始。
从上述两处典型聚落,结合其他遗址材料,我觉得有几点是值得提出来的:
一、以一对夫妇及其后代组成的小家庭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元。这一时期各地(包括北首岭、大地湾等)发现的聚落,面积不等的小房子都占绝对多数。兴隆洼比姜寨大,大抵也只能容纳三四口左右的小家庭居住。目前仍以姜寨发现情况最详。屋内既有成套的农业生产工具(包括狩猎、捕鱼工具),又有火塘、炊具、饮器等生活用具,特别是普遍分布于小房子附近一至二个不等的窖穴,表明他们平时独立消费,也有自己的“小仓库”。“小家庭”基本单元远在六七千年前即已出现,对历史学界很可能是一个“资讯”。而且出人意外的是:他们之间房屋面积与窖穴也不是绝对“平均”,略有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值得深思。这是聚落结构的第一层面,聚落组织的基本细胞。
二、中型房屋居住者的身份(兴隆洼在20—80平方米的房屋中未分出中型房屋,分布情况也不明;半坡、北首岭、大地湾均缺中型一级,原因有待解释)。在姜寨,我看更像是五个大家族族长家庭的居所(比小房子最小的也大3—5倍)。其屋前的窖穴各有三四个,为小家庭窖穴数的2—4倍。这与其说是大家族的公有财产,不如说是族长家庭的,更合理些。分布在五座大房子前后左右的窖穴,其中最多的有6个,才是属于大家族的公共财产。这里显示出聚落组织结构的第二层面。何以家族长家庭比小家庭略富裕些,也有待解释。
三、大房子是五个大家族群体的象征,它证实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体家庭与家族群体)的存在。姜寨的大房子里有大型连通灶和灶台,有可容20—30人住的土床,但未发现或罕见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王震中推测土床是供未婚男女谈情说爱和夜宿用的。我倾向于认为这是家族未婚男子的住所(“完全雄性群体”的遗迹。平均每家有1—2个男孩子住在这里,也合情理),也可供接待外来女子谈情说爱用(“野合”则在别处)。应该注意的是,按人类学志推测,家族内的未婚女子和未成年子女则随父母住。无论男女,未婚成年男子平时还是回自家吃饭(故没有生活用具),不构成独立消费单元。大型连通灶表明当时有节日大家族“共食”的仪式,这是目前可以看得到的以大家族为单位的群体性公共活动的唯一证据。
四、在姜寨,为五个大群落所围绕的多平方米的广场,是这一氏族群体的共同体象征,显示这种共同体内敛向心的格局。各处遗址,有的是广场(如姜寨、北首岭、大地湾),有的可能是居于中心地位的大房子(如半坡、兴隆洼)。现在我们看到的聚落格局,既有围绕广场的圆形模式,也有成排的横列模式(如兴隆洼,后来成为我国农村村落最具普遍性的格局),何以不同,尚不能解释。与此稍不同,壕沟或围沟是普遍具有的,标志群体内外世界的一道“边界”。虽然在围沟之外,还有他们的田地或工场,但这围墙与壕沟,既是防卫猛兽袭击与别的群体侵犯的“防御工程”,又是心理上的群体界限的象征,是显而易见的。据严文明先生说,姜寨壕沟内侧有用篱笆或栅栏做成的寨门、瞭望的哨所,更证明了围沟是聚落群体对外部世界的一种表示。(11)奇怪的是,在姜寨没有发现群体最高一级“首领”的居所,因为大房子根本不像家庭居处,这颇费猜测。
五、与整个群体相关的还有:姜寨有相当数量的窖穴密集在一起,分布在聚落的四隅周边,已发掘多的一处集中17座,少的也有6座;以及分布在五座大房子前后左右的窖穴,其中最多的有6个。那时的窖穴很像是现代的“银行账号”,标志着财富属谁占有。王震中博士认为这些都归属为大家族所有。我认为,后一类确像是五个大家族各有的公共财产(因位于大房子周围),由此更证明了族长居所屋前的窖穴为族长家庭所有。前一类窖穴所有权,可以商斟。它们密集地放在聚落四隅周边,包括靠近东边壕沟(有11座),这说明与大房子关系不大,更像是属于聚落共同体所有。我们不能专着眼于房子的“法人”,也别忘了还有一个平方米的广场,这是全聚落(氏族)公共集会的场所,它也应该有相应的“法人”和相应的物质基础。王震中认为除已发掘的西北隅、东北隅、东边、东南隅外,尚有西边、西南隅也应该有类似的密集窖穴,则总数为六,也不符合“五”这个大家族总数。此外,还有两个牲畜圈栏和两处牲畜夜宿场。前者位于北组房屋的分布区内,在大房子的西北边;后者分别位于西北组和西组大房子的门前。王震中判断它们属于大家族。但另二组大房子所代表的大家族明显被排除在外,说他们不经营家畜饲养,似于情理上说不过去。我推测它们也应属于全氏族所有,由大家族派工。制陶工场——陶窑所在情况似比较复杂。半坡的陶窑都集中在围沟的对面、居住区的东北,这倒像是属于全氏族所有,没有别的可以解释。姜寨的陶窑比较分散,有两座在居住区内,一在东组的东北角,一在西组的北边。另外几座设在居住区外,一在东北寨门外不远处,其他几座设在村落西头的临河岸边。王震中认为这些陶窑也归属大家族所有,理由似不够充分。我看与半坡一样,也还是属于全聚落(氏族)所有;否则,就应该是围绕大房子各有自己的陶窑,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分布方位无规则性。自然,也还有一种可能,氏族内部有某种手工业的专业户或家族,但分配仍归氏族统调。从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产品所有权大头在氏族共同体,似比较合乎逻辑。
以上的考古发现,给我们提供了颇具直观性的“史前”(指有文字以前)村落生活图像。这是一个我们迄今能认识到的早期农村社会,由小家庭—家族—氏族三级组成的大村落。据王震中估计,姜寨人口约有—人,不超过人。
但由于发掘面还不够宽广,或其他客观的困难,揭示的范围不尽人意为学者所共识,例如聚落与周围别的聚落关系目前尚一无所知,连外婚的对象在哪里都不甚清楚。所以,苏秉琦先生特别提出的“大文物”新概念,提倡要扩展扫描的视域,将某一大范围内的遗址综合起来,包括其中的“白地”,成群成群发掘观察,(12)以求有更大的突破。最苦的是物质遗存永远不能“开口说话”,终究是一种难以弥补的缺憾。下面,参以人类学志知识作一点推理,也是不得已为之。
这一时期聚落共同体内敛向心的格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它虽不是一种绝对平均的“共产制社会”,但微小的家庭、家族间的财富差异(墓葬也佐证了这一点,从略),还不足遮掩浓浓的血缘亲情,何况家族、氏族二级的共有财产还能起恤贫济困的调节作用。王震中博士称它们为“内聚平等的聚落”,也并不离谱,但还必须作若干的补充,才比较接近实际。
首先在经济方面,各家庭、家族间基于人力、经验等因素(族长可能还有“劳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遇到外来诱因的参入,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虽然这将是较后来的事——绝对的平均分配,在这里被证明是一种虚拟的“乌托邦”。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看来,过去对“原始共产制”的误解,缘于过于简单化专注于“归谁所有”,没有充分注意到结构上的多层次性,这是有缺陷的。由考古发现所呈现出的“所有制”源头,也说明“产权”不仅是历史的产物,即就“排他性”而言,它也有一个逐渐复杂化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其初始阶段,“产权”的界线也是多级、多层次(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叉分割,并非想象中那样清晰,更无法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一言以蔽之。上述收益的多样分配模式透露,早期农人也懂得投入(成本)—收益(报酬)应该相关才有“激励性”(这里就是经济人的性格成分在起作用)。他们是在一种自然状态下选择群体与个体协调的某种方式。推断当时“产权”状况大致是: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耕地,所有权应该属于共同体——氏族(即产权的“法人”是氏族,“法人代表”是氏族首领,可称之“集体共有制”;如果有多个氏族联合成部落,则“法人”就上升为部落共同体)。实际经营,则可以有几种假设。王震中的假设请参见其专著,此处不论。我的假设与之略有不同,经营也有三级:一是氏族“公田”,集体耕种并收获,产品亦归氏族享用,入“大仓库”。其他全划归大家族经营(经营权实际上已开始分化),其中也有家族“公田”,类似前者,收益入“中仓库”。余下的则由小家庭“承包”耕种收获(多数采取定期分配,好坏平均搭配),收益归家庭“小仓库”。其中不排斥氏族统筹兼顾、各种劳动互助协作,以及一定数额的“上交”入二级公共仓库。肉食与陶器用具大概由氏族按家族、家庭二级向下分配到户,也可能有一定的分配规则。估计兴隆洼聚落也大致是如此。是“三级分配”,而不是完全平均分配,这就比较容易解释家族、家庭之间何以有“财富差异”但不甚悬殊。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我们怎样假设,现实的早期农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一定比我们的假设要多姿多彩。例如著名的特罗布里恩德人,实行的是母系继嗣(却是从夫居)。他们是以耕作队(我想这是调查的学者给起的名字)为单元进行大片耕地开垦的。耕作队选自全村的居民(虽然他们的世系继嗣可能属于不同的亚氏族)。已婚妇女参加丈夫的耕作队(因为她们结婚后是住在丈夫处),而不参加父亲居住地的耕作队(她们未婚时是在父亲处长大),也不参加自己居住地的耕作队(她们的兄弟青春期时得搬到属于自己世系的地方,即母系继嗣所属的亚氏族)。整个耕地分成若干小块,每个男子拥有几块,由他的户群负责耕种。整个耕地中需要大规模合作的工作和仪式则由整个耕作队来承担;日常的工作则由各个家户独立完成。每个户群独自在自己的耕地上种植薯蓣,收益也归入各户的仓库。谁家的薯蓣多,谁家送给别人的薯蓣多,谁家就引以为骄傲和欢乐。(13)试问,凭我们的想象能构想出这样独特的分工和分配方式吗?但是,在这里,家庭(户)同样是生产、分配和生活的基本单位,难道这是巧合?
其次,小社会的管理。氏族或部落首领,是以不同等级的“家长”身份实施管理的,特别是在战争环境下,他们已逐渐具有“权力”的雏形——以其地位获取“特权”,因此不能把它说成是绝对平等的社会。前面静态观察聚落内部面貌时,故意省略了它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壕沟却提醒我们:不同的聚落群体之间,还时常有发生冲突的可能,聚落间的“平等”(集体的公心),与发动对别族聚落的侵夺行为(集体的私心)同时存在——聚落之外的,距今年前后的社会,也不是一个平等的世界。对姜寨这样揭示得相当完整的聚落,我一直疑惑不解的是,它为什么没有一个共同的最高首领?有,他住在哪里?一种假设,在姜寨,整个氏族聚落是由五个大家族族长共同管理或轮流执政的——所有重大事件的决定,则是由广场全体成员大会一致做出。如是,聚落实行的社会管理,具有家长制与原始民主制的双重色彩,而族长的联合议事,很可能是未来贵族政治的胚胎。(14)
我们在开头就说过,这种聚落将是以后一切复杂的社会组织的出发点。随着共同体的扩展,聚落的地位在不知不觉中也会被改变。然而以后的历史还将证明,这种村落的格局和它的一些基本性质(如亲情,即或后来不同姓,同村邻居的“近情”,恰如俗话说“富亲戚不如穷乡邻”,也有一份亲情),都会保持得很久远。历史应该特别注意的是,随后社会组织外延虽然不断扩展,共同体离内核(圆心)愈来愈远,但以家族聚居为主要形式的村落,在近世以前,始终是农民们最后一道生活世界的“港湾”——除非灾荒、战争和农民革命(另一种战争)强行骚扰它。即使被迫流徙,他们也会像蚯蚓再生那样,在异地他乡重建起另一座村落,顽强地力图保持原有的乡土风情(语言、风俗、族规等)。
宗族、部族与“方邦”
前述新石器时代单个的早期聚落,我们既可以把它们当作目前所知的最早“村落”,也可以看作为以后相当长时期社会组织具有基层性质的“元组织”——也就是说,此后社会往前发展,即使演化出更高一层的社会组织形式,实际上只是它空间上的不断复制、增多以及日趋复杂化(产生各种等级结构)的过程。要注意:这一假定将是我们讨论“部族”的逻辑出发点(暂将游牧部族搁置不论)。
人类为群居动物,最早必以血缘为纽带。这种单个的血缘群体也势必要扩大与分化。促成演进的因素,主要的有:(一)人口的增长,不断由“母群”滋生出越来越多的“子群”,导致空间分布的扩散;(二)生态的压力,或是自然灾害,或是疾病瘟,迫使群体流动,向四处自觅生计;(三)外来的掠夺,遭外来群体的侵迫,流散或远走他方,等等。
现在先讨论自然增长引起的正常演进模式。人类学家对原始人群由经济改善而造成的人口增长,已经有了一种量方面的估算。(15)据以目前我国新石器考古的新进展,也已经能大体把握这种由人口增长所引起的群体组织演进的基本轮廓。
我认为,目前王震中博士的立论最具前沿性。他将群体组织的发展演绎为三级渐进的模式,即从平等、内聚式聚落形态,发展为初步发展与分化了的原始宗邑与村邑相结合的中心聚落,再转而变为都邑聚落,最后达到都邑国家文明的出现,并强调宗邑聚落形态的形成和发展,亦即氏族—宗族组织的演变和发展,是最具历史特点的关键。他所确定的时间顺序大致为:距今年前为第一阶段;距今—0年前这一段为中心聚落形成和发展时期,其中以甘肃秦安大地湾乙址为最典型;距今0—年前为都邑聚落和都邑国家出现时期,以山西襄汾陶寺、山东泗水尹家城、浙江余杭反山等遗址为代表(李学勤主编的《古代文明起源》没有提到红山文化东山嘴、牛河梁遗址,是一个不应有的省略)。(16)
王震中演绎的模式,自然还需要更多的考古实证补充和修正。聚落、宗邑与都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单线演进的逻辑关系,也有可斟酌的余地。例如就在湖南澧县城头山,经中日联合考察队的清理,年3月3日《文物报》宣布,那里已经发现了一座距今年前的大溪文化早期古城,且地层明确显示系由汤家岗晚期水稻文化发展而来。城墙便是在水稻田东边的地面上建造起来的。该处还发现了迄今为止国内最早的大型祭坛。这就预示中心聚落的出现时间还可能提前,中心聚落与都邑聚落之间或许也很难有截然分明的时间界线。
但不管怎么说,农业先民随着人口的增长,一般都会比较快地不断滋生出“子聚落”,数量众多的子聚落集合成由同宗血缘构成的大或更大的群体(即“共同体”),后者必有一个中心聚落。这种共同体与前述的“元聚落”不同,显示出具有等级的层次:它是该血缘宗族的核心,高于一般聚落。因此,宗庙的出现,在历史上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大事。目前典型的例证为仰韶后期的(甘肃秦安)大地湾乙址的号大房子。据专家考证,它前有殿堂,后有居室,左右各有厢房,前有正门三个,还有与左右厢房连通的两侧门。整座房子面积约平方米,前有近千平方米的中心广场。这几可与古书“明堂”“大室(太庙)”的记载相印证。中心广场上还有贡献牺牲的祭台。王震中推断这是一个大宗族存在的有力证据。(17)我以为辽西红山文化牛河梁遗址的著名“女神庙”,也具有类似宗庙的性质。即使没有宗庙,祭坛也具有共同体的象征意义。实际的发展或许更多样。
那么“宗族”与“部族”之间是什么关系?遗址、遗物都不能张口说话,因此这类情形(即人际关系)就不可能完全由考古学来给予确认。而且,到现在为止讨论还仅限于农业定居者。农牧混合或游牧者,他们的宗族、部族的集合形式,未必都能从“居址”或“宗庙”状态去认定。但是两者之间发生学方面的规则应该是大同小异的。而后者保存在我国正史少数民族志里的材料反而相当丰富。因此,吕思勉先生等史学前辈关于“部族”的概念,都从那里汲取了不少“发生学”的灵感。陈守实先生据此分析土地制度的早期形态,也非常成功。
据我的不成熟看法,“宗族”和“部族”,从发生学上说,原初意义应该是相近的,即都出于同宗(持续多少代没有一定),只是后来才使部族的内涵变得复杂起来。对后一点,必须予以充分